关于实施劳动法辞职新规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现就实施劳动法辞职新规定如下:
辞职通知期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充分的生活保障,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通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者通知后,应当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辞职生效日期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辞职生效日期为用人单位接到劳动者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
2.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辞职生效日期为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
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的,按一个月和一个半月的标准支付,双方约定的经济补偿高于该标准的,按照约定执行。
2.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未休年假且单位未安排年休的,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劳动者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的,按一个月和一个半月的标准支付,双方约定的补偿金高于该标准的,按照约定执行。
其他事项

关于实施劳动法辞职新规定的公告 图1
1.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的辞职情况报告至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辞职行为进行监督。
2.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应当对本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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