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继承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承制度,保护公民的继承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继承法。
第二条 本继承法适用于我国公民的继承活动。
第三条 继承法坚持以、东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 inheritable resources" efficient利用和传承。
第四条 继承法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条 本继承法适用于公民因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继承活动。
第七条 继承权不得优于其他公民的权利,不得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八条 继承人是指自然人因死亡而取得继承权的公民。
第九条 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条 配偶的继承权优于子女和父母,子女的继承权优于父母,父母与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平等,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平等。
第十一条 没有继承人的,由继承人以外的人承受。
继承份额
第十二条 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的比例分配继承财产。
第十三条 继承份额的比例根据继承人的贡献和需要适当确定。
第十四条 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的,有义务按照继承份额承担继承责任。
继承方式
第十五条 继承可以采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继承方式。
第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的比例分配继承财产。
第十八条 公民可以制定遗嘱,指定继承人,或者不指定继承人。
第十九条 遗嘱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遗产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死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者有权决定或者委托其他人代理处理遗产:
(一)死亡者有子女或者其他直系血亲、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
(二)死亡者有父母、配偶或者其他直系血亲、子女等。
第二十一条 死亡者在没有委托其他人代理处理遗产的情况下,遗产处理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通知死亡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第二十二条 死亡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在遗产处理中,应当互相协助,共同完成遗产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民死亡的,应当依法进行遗产分割。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继承法的,由有关单位或者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民因侵犯继承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继承财产处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继承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继承法解释权归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继承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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