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民事、行政抗诉权,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制定本规定。
民事抗诉
第一条 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一)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作出判决、裁定,为人民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2. 事实认定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3. 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4. 人民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依法应予纠正的;
5.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纠正的。
(二)人民院在民事诉讼中作出判决、裁定,为人民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2. 事实认定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3. 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4. 人民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依法应予纠正的;
5.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纠正的;
6.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适用审判程序而未适用,依法应予纠正的;
7.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组织调解而未组织调解,依法应予纠正的;
8.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未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9.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依法应予纠正的;
10.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而未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予纠正的。
第二条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院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情形作出相应的裁夺。
第三条 人民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审判程序自行审理,也可以将案件指定给其他人民院审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二)事实认定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三)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四)人民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依法应予纠正的;
(五)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纠正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适用审判程序而未适用,依法应予纠正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组织调解而未组织调解,依法应予纠正的;
(八)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未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九)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依法应予纠正的;
(十)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而未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予纠正的;
(十一)人民院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情形作出相应的裁夺。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审判程序自行审理,也可以将案件指定给其他人民院审理。
行政抗诉
第七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一)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作出判决、裁定,为人民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2. 事实认定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3. 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4. 人民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依法应予纠正的;
5.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纠正的;
6.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适用审判程序而未适用,依法应予纠正的;
7.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组织调解而未组织调解,依法应予纠正的;
8.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未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9.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依法应予纠正的;
10.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而未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予纠正的;
(二)人民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情形作出相应的裁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审判程序自行审理,也可以将案件指定给其他人民院审理。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审判程序自行审理,也可以将案件指定给其他人民院审理。
(一)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作出判决、裁定,为人民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2. 事实认定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3. 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规定》 图1
4. 人民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依法应予纠正的;
5.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纠正的;
6.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适用审判程序而未适用,依法应予纠正的;
7.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组织调解而未组织调解,依法应予纠正的;
8.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未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9.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依法应予纠正的;
10.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而未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予纠正的;
(二)人民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情形作出相应的裁夺。
第十一条 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审判程序自行审理,也可以将案件指定给其他人民院审理。
(一)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作出判决、裁定,为人民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2. 事实认定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3. 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的;
4. 人民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依法应予纠正的;
5.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纠正的;
6.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适用审判程序而未适用,依法应予纠正的;
7.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组织调解而未组织调解,依法应予纠正的;
8.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未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9.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依法应予纠正的;
10.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而未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予纠正的;
(二)人民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符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情形作出相应的裁夺。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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