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

作者:生命因你而 |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由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资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保障范围包括:

(一)在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就业的农民工;

(二)在各类建筑施工、加工制造、运输、服务等行业就业的农民工。

第六条 农民工的工资保障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保障政策措施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并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依法进行纠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农民工依法享受工资保障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扣除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等保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和素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业互联网,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工资支付、职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 图1

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 图1

第十九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支付纠纷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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