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由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资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保障范围包括:
(一)在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就业的农民工;
(二)在各类建筑施工、加工制造、运输、服务等行业就业的农民工。
第六条 农民工的工资保障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保障政策措施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并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依法进行纠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农民工依法享受工资保障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扣除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等保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和素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业互联网,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工资支付、职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 图1
第十九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支付纠纷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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