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判决盗窃罪案例:判处拘役六个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判决盗窃罪案例:判处拘役六个月 图1
(2021)湘刑终432号
罪犯黄某,男,汉族,1990年3月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被湖南省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经审理查明,黄某在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流窜至湖南沙市,采用秘密手段进入受害人家中,盗窃现金共计20000元。案发后,黄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黄某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黄某犯盗窃罪所得财物,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黄某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黄某在流窜至湖南沙市期间,采用秘密手段进入受害人家中,盗窃现金共计20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黄某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某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黄某犯盗窃罪所得财物,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这条款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犯罪,数额较大的,应当追缴。”黄某所犯盗窃罪所得财物,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此致
敬礼!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湘刑终432号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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