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规划条例全文最新
《城乡建设规划条例》已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请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的和原则
为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实用的原则,实现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品质,优化空间布局,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规划制定
1.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实用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文化等因素,确保规划的实施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的美好生活需要。
2.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条件进行编制,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编制,并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4. 专业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进行编制,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城乡建设规划条例全文最新 图1
规划实施
1. 规划实施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 规划实施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促进绿色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
3. 规划实施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予以处罚。
保障措施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渠道保障,确保规划实施所需的资金、技术等条件得到满足。
2.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协同推进规划实施,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3. 规划实施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规划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规划实施,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查、批准或者管理的;
(2)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城市建设活动的;
(3)拒绝、阻碍在城市规划管理中依法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协助的;
(4)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1)未经许可,非法占用、挖掘、损毁、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规划确定的建(构)物、设施或者其他文件的;
(2)未经许可,非法建设或者改变规划确定的建(构)物、设施或者其他文件的;
(3)未经许可,非法占用、挖掘、损毁、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规划确定的土地的;
(4)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制造虚假文件的。
3.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责: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规划实施所需的资金、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或者挤占、挪用规划实施所需的资金、费用的;
(2)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规划实施所需的资金、费用进行审计、监督的;
(3)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规划实施所需的资金、费用进行公开、透明的;
(4)对规划实施所需的资金、费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公开或者透明的。
附则
1.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条例修改、废止,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决定。
3. 本条例具体解释权归人民代表大会。
4.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城乡建设规划条例
2023 年 2 月 24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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