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卫生保健工作,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第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制定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

《宁波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图1
第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档案,对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疾病治疗情况、卫生保健工作等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合理配置卫生保健设备,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保证卫生保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积极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加强婴幼儿健康教育,提高家长对婴幼儿卫生保健的认识和理解。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依法承担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对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婴幼儿的身体健康。
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疾病防控工作,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报告和隔离工作。
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报告卫生保健工作情况,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批评、指导和纠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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