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家、集体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则
河北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1.依法管理: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集体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支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2.公开透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政府引导: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支管理进行指导,促进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健康发展。
4.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竞争性,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措施
1.出让收入管理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全额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支管理。
(2)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应当坚持财政收支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同步考虑、同步安排,确保收支平衡。
(3)省、设区市、自治县政府应当根据本级财政收入情况,合理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出让成本管理
(1)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土地运营成本等,具体成本核算办法由各设区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应当依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土地运营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明显高于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
(3)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应当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出让收益管理
(1)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减去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土地运营成本等成本后的剩余收益。
(2)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支管理,确保收支平衡。
(3)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分配应当遵循按合同约定、依法合规的原则,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其他管理措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活动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2)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河北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修订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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