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作者:有舍有得才 |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为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批权限,保障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批权限

1. 对于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审批权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批权限,按照劳动争议类型的不同有所不同。对于劳动关系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具有独立的审批权限。对于人事关系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时,应当征求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致意见。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由3名以上单任或者双任组成的专业仲裁委员会,并应当有劳动法律专家参加。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审批权限

1. 对于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者的调解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调解的决定。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图1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图1

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批权限,按照劳动争议类型的不同有所不同。对于劳动关系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具有独立的审批权限。对于人事关系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时,应当征求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致意见。

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由3名以上单任或者双任组成,并应当有劳动法律专家参加。

其他相关事项

1.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批权限,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审批权限。

2. 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案件审批、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审批工作规范、公正、公开。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案件审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审批权限、办理假冒伪劣案件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4. 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劳动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请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认真组织学习本通知精神,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批权限,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依法进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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