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新司法解释

作者:痴心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保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

(二)吸收存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名义;

(三)吸收存款的期限;

最高法发布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新司法解释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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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息、分红等收益分配方式;

(五)参与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吸收存款的次数、金额等;

(六)被吸收存款人、吸收存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恶意逃匿、转移资金、抽逃资金等情形;

(七)涉及单位、个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判结果的因素。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法定刑为刑罚。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存款人遭受特别严重损失”: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致使存款人遭受50%以上损失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致使存款人遭受20%以上损失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致使存款人遭受10%以上损失的;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致使存款人遭受10%以上损失的;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致使存款人遭受50%以上损失的;

(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致使存款人遭受10%以上损失的;

(七)其他致使存款人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情形。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致使存款人遭受50%以上损失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致使存款人遭受30%以上损失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致使存款人遭受20%以上损失的;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致使存款人遭受10%以上损失的;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致使存款人遭受50%以上损失的;

(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致使存款人遭受20%以上损失的;

(七)其他致使存款人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情形。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可以依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刑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

(二)吸收存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名义;

(三)吸收存款的期限;

(四)利息、分红等收益分配方式;

(五)参与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吸收存款的次数、金额等;

(六)被吸收存款人、吸收存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恶意逃匿、转移资金、抽逃资金等情形;

(七)涉及单位、个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判结果的因素。

第十条 本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3. 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4. 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5. 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6. 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7. 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致使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1倍以下,单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8. 其他致使存款人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情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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