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责,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拆迁活动。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式和安置方式,并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含以下
(一)被拆迁人、拆迁人、补偿方式、安置方式、补偿金额或者安置面积、支付期限等;
(二)拆迁人应当提供的货币补偿或者安置补偿方式;
(三)被拆迁人应当提供的房屋或者其他补偿财产;
(四)补偿方式、安置方式、补偿金额或者安置面积的计算方法;
(五)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及币种;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复议。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本通知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人民政府
XXX年XX月XX日

《关于停止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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