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拯救和保护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财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债务人申请破产,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所称债务人,是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图1
第二条 本解释所称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以保护债务人财产为宗旨,通过和解、重组或者清算等方式,清理债务关系的法律程序。
第三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债务人的身份证明;
(二)债务人的财产清单,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其评估价值;
(三)债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债务人的债务清单,包括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以及债务人的债务数额、种类、性质、用途等信息;
(五)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债务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申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务人的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对于接受的申请,应当制作 accepted-application 记录,并通知债务人和债权人。对于拒绝接受的申请,应当制作拒绝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债务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组织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询问。债务人应当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的问题。债权人可以提出询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回答。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债务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告知其有权参加破产程序。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有权参加破产程序。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应当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有权提出建议,讨论债务人的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制定财产分配方案,并通知债务人和债权人。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公平、公正,并考虑债务人的实际能力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应当监督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债务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的规定,合理使用财产,并应当妥善保管财产。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债务人不得有损害债务人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如果财产分配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修改。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