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书

作者:甜美的年华 |

中原市人民法院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书 图1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书 图1

judgment 书

中原市人民法院审理中原市公民甲与乙之女丙抚养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甲与乙系夫妻,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协商一致,甲、乙同意。根据双方协商结果,甲与乙约定,婚生女丙由乙抚养。后,甲按照协议履行了抚养义务,一直关心、照顾丙的生活和学。但乙却未能尽到抚养义务,长期虐待丙,使丙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为此,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并变更抚养关系。

中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乙虽有抚养能力,却未能尽到抚养义务,长期虐待丙,使丙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这条的规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协议抚养,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甲与乙经协商一致,甲、乙约定,婚生女丙由乙抚养。现乙未能按照协议履行抚养义务,虐待丙,使丙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为此,甲要求乙承担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并变更抚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应由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与乙后,甲按照协议履行了抚养义务,乙未能尽到抚养义务,应由法院判决乙承担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并变更抚养关系。

中原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丙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

变更甲与乙之女丙的抚养关系,丙由甲抚养。

特此发生法律效力。

中原市人民法院

日期:二O二O年九月九日

审判员:某某

书记员:某某

以上是中原市人民法院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书。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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