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调解仲裁机构的设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设立,或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相关组织设立。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干涉。
调解仲裁范围的确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包括: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争议;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保护、劳动争议;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退休、离职、 redundancy等方面的争议。
调解仲裁申请的提出
劳动者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调解仲裁申请,用人单位也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调解仲裁申请。申请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调解仲裁程序的执行
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程序进行调解仲裁,并在调解仲裁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
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程序进行调解仲裁,包括:
1.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参加仲裁;
2. 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
3. 仲裁员进行调解;
4. 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
(二)调解协议的执行
调解协议应当依法执行。
裁决的执行
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一)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满意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二)人民法院对裁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仲裁机构的裁决进行执行。
其他问题的处理
对于本解释未规定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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