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坚持合法、规范、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
程序规定
1.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一)及其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的规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2.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制定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法律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制定机关、制定依据、内容等要素。
(二)调查研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制定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了解相关行业、领域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和做法。
(三)起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调查研究的情况,组织起单位,起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征求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对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征求意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审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对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定,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法律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制定机关、制定依据、内容等要素。
(六)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审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3.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法律责任
1. 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者修改。
附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图1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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