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公证程序规则》)是为了规范公证程序,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制定。对《公证程序规则》进行解读,以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本辖区内依法办理各类公证事务的程序。
第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公证质量。
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公证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公证质量。
公证范围
第五条 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法律事务公证;
(二)提存公证;
(三)继承公证;
(四)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证;
(五)自愿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六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三)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出具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图1
(四)对出具的公证承担法律责任。
公证程序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遵循下列公证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查材料;
(三)听取当事人意见;
(四)出具公证;
(五)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出具下列公证:
(一)法律事务公证:证明当事人与他人的关系、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权利或者义务等;
(二)提存公证:证明当事人与他人的关系、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权利或者义务等,并将有关证据提交给提存人;
(三)继承公证:证明当事人与他人的关系、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权利或者义务等,办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或者遗嘱继承;
(四)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证:证明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五)自愿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九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出具下列公证:
(一)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公证:证明当事人存款、汇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相反的事实;
(二)申请给付判决、裁定公证:证明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付判决、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承认和放弃民事权利公证:证明当事人承认或者放弃民事权利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办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证:证明当事人所属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财产等。
第十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证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补充,并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未及时补充或者补充材料不齐全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出具相应的公证。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公证机构应当重新审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出具相应的公证。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证的种类、用途、时间、地点;
(四)公证员签名、日期;
(五)公证机构名称、地址。
公证书应当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并注明出具日期。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公证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公证质量。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