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判决书

作者:如若比翼便 |

原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张三(以下简称“被告”)

案件事实

原告公司因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以下称为“赔偿金”)。被告未履行裁决义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公司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证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万元;

2. 被告身份证明及 aress 证明被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 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已将10万元转账至被告账户。

被告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本案中,原告公司向被告发送了工资条,但被告未签收,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工资支付争议已经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本案中,被告未签收工资条,未履行依法支付工资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劳动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履行依法支付工资的义务,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被告未履行依法支付工资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劳动合法权益,故判决如下:

被告张三应向原告XX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人民法院

(院名)

(法官)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判决书 图1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判决书 图1

(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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