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保修办法

作者:习惯就好 |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房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市房屋质量保修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住宅楼、商业fixed房和城市住宅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验收、交付、维修以及质量保修等活动。

房屋质量保修期限

住宅楼的保修期限为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楼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商业fixed房和城市住宅配套基础设施的保修期限为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质量保修责任主体

1. 住宅楼的开发商。住宅楼的保修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2. 商业fixed房的建设单位。商业fixed房的保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3. 城市住宅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城市住宅配套基础设施的保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承担。

房屋质量保修内容

1. 住宅楼:保修内容包括住宅楼主体结构、屋面、防水、隔热、通风、给排水、采暖、空调、电气系统等设施设备。

2. 商业fixed房:保修内容包括商业裙楼、商业楼、商住楼等设施设备。

3. 城市住宅配套基础设施:保修内容包括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燃气、热力、消防、照明、绿化、道路、桥梁、公共照明等设施设备。

房屋质量保修申请与处理

1. 购房人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开发单位、建设单位或城市住宅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提出保修申请。

2. 开发单位、建设单位或城市住宅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收到保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自收到保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购房人书面答复保修处理意见。

房屋质量保修办法 图1

房屋质量保修办法 图1

3. 对需要维修的房屋,开发单位、建设单位或城市住宅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并在保修期限内完成维修任务。

4. 保修过程中,购房人应当配合开发单位、建设单位或城市住宅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进行维修工作。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 开发单位、建设单位或城市住宅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保修的,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购房人与开发单位、建设单位或城市住宅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因保修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修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发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