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剖腹产产假规定:共15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南京市剖腹产产假作如下规定:
产假定义
本规定所称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因生育出现医疗需要的休息时间。
产假种类
女职工生育享有产假。产假分为自然产假和剖腹产假。自然产假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执行;剖腹产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执行。
产假时长
女职工生育享有15天的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后可以休假15天。
产假期间待遇
1.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90%发放。
2.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共同缴纳。
3.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育医疗保健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其他事项
1. 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的产假情况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
2.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南京市劳动保障局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prev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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