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听证的程序及其适用范围》

作者:淡不掉 |

关于举行听证的程序及其适用范围

hearing,即听审,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方面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口头辩论,由审判人员对各方意见进行审理、调查核实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在听证中,相关当事人可以对案件进行陈述、质证、辩论,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重点介绍关于举行听证的程序及其适用范围。

听证的程序

(一)听证的启动

1. 申请听证。在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许可诉讼等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可以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听证申请: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开发、保护和管理关系的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乡村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建设项目的审批、许可、验收等决定不服的;

(3)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许可、处罚等决定不服的;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个人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行政侵权行为不服的;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2.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二)听证的场所和时间

1. 听证的场所应当维持整洁、安静,并具备一定的规模,以保证当事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能够充分表达意见。

2. 听证的时间应当保证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并遵守法律规定。

3.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参加听证,并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代理陈述和质证。

(三)听证的程序

1. 听证的主持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审判人员担任。

2. 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参加听证时,应当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并在听证前向主持人提交。

3. 听证的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保障当事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4. 听证中,主持人应当向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介绍听证的程序、目的和规则,并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代理陈述和质证。

5. 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应当陈述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并对自己所陈述的内容负责。

6.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案件进行质证和辩论。

7. 主持人应当对听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公正的判断和决定。

8. 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听证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诉讼

1.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可以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听证申请: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开发、保护和管理关系的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乡村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建设项目的审批、许可、验收等决定不服的;

(3)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许可、处罚等决定不服的;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个人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行政侵权行为不服的;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3.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二)行政赔偿

1.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一种行政活动。

2. 在行政赔偿中,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给其财产权利造成损失,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3. 在行政赔偿中,请求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进行陈述、质证、辩论,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行政许可

1. 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的一种行政活动。

2. 在行政许可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可以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听证申请: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开发、保护和管理关系的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乡村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建设项目的审批、许可、验收等决定不服的;

(3)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许可、处罚等决定不服的;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个人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行政侵权行为不服的;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4.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四)其他行政法律、法规规定

1. 在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中,涉及举行听证的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2. 其他行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举行听证的,可以参照本篇规定的听证程序执行。

听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举行听证的程序及其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对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有所帮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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