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范围内的各类人事争议仲裁活动。
仲裁机构
1. 潍坊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具体设立和组成办法由市政府规定。
2.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推荐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仲裁员。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2)有丰富的劳动争议处理经验;(3)公正、廉洁、 efficient;(4)能够胜任仲裁工作。
仲裁程序

潍坊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图1
1. 仲裁申请。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2. 仲裁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1名劳动者和1名用人单位的代表担任组长,另外1名仲裁员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代表共同挑选。
3. 仲裁决定。仲裁庭审理人事争议,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仲裁决定。仲裁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仲裁时效
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超过1年的,仲裁委员会不再受理。
其他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潍坊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市政府予以补充。
本办法旨在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希望有关方面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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