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标准的司法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标准的司法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规范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本司法解释共九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因劳动合同纠纷引起的争议,包括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引起的争议、劳动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劳动合同订立引起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标准
1.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司法解释,但本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2.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劳动争议案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标准的司法解释(一) 图1
3.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4. 人民法院适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标准,不适用其他民事案件审理标准。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
1.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六个月。
2.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可以由一名审判员或者由多名审判员组成。
3.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参加诉讼。
4.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进行妨碍诉讼活动秩序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传票、公告等传票、公告或者其他形式的传票、公告要求。
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和裁定
1.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2.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判决、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可以自收到判决、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
1. 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2. 人民法院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 人民法院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采用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单位调解等多种方式。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
1.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 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
1.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在接到判决、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判决、裁定书或者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规定
1. 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限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适用仲裁法的规定。
2. 本司法解释所称“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当事人因劳动合同关系或者社会保险关系发生的争议案件。
3. 本司法解释所称“人民法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
4. 本司法解释所称“劳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 本司法解释所称“劳动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 本司法解释所称“劳动仲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仲裁机构。
7. 本司法解释所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标准》。
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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