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驾驶员培训与考试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我国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制度,提升驾驶员整体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对驾驶员培训与考试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设立与变更
1. 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名称、、人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 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驾驶员培训内容的改进
1. 驾驶员培训应当以安全驾驶为宗旨,注重培养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2. 驾驶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以及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3. 驾驶员培训应当采用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注重实践操作技能的训练,提高培训效果。
驾驶员考试制度的改革
1. 驾驶员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两部分,应当分别进行。
2. 理论知识考试应当采用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考试题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考试难度应当适当。

《关于调整驾驶员培训与考试规定的通知》 图1
3. 实践操作考试应当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考试项目应当包括驾驶技能考试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驾驶员考试进行监督,确保考试公正、公平、公开。
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关系的调整
1. 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应当与驾驶员考试结果挂钩,培训机构的评价、排名应当纳入考试结果的考虑范围。
2. 鼓励驾驶员培训机构与考试机构合作,共同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驾驶员培训与考试模式。
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驾驶员培训与考试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2. 本通知的解释权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 本通知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请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驾驶员培训机构、驾驶员考试机构及广大驾驶员认真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共同努力,为提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作出贡献。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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