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例休假的若干规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女职工例休假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女职工例休假的规范管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
第三条 休假时间
女职工享有依法规定的例休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享有98天/年的例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安排如下:
(一)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女职工,享有3天带薪休假;
(二)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女职工,享有5天带薪休假;
(三)工作满20年的女职工,享有8天带薪休假。
第四条 休假方式
女职工例休假按照以下方式安排:
(一)女职工按照单位的规定,向单位提出例休假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批准;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休假时间内未向单位提出例休假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休假。
第五条 休假期间待遇
女职工享有例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待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休假期间待遇。

关于女职工例休假的若干规定 图1
第六条 休假期间工作
女职工在休假期间,不得从事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女职工在休假期间从事工作。
第七条 休假争议处理
女职工与单位因例休假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单位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例休假权益,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法律适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已满1年未休的女职工例休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效力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2022年12月15日人力资源部发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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