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关于工资支付与制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第九条就关于工资支付与制定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
1.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支付足额、及时支付的原则。
2.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货币形式,不得以物代币或者其他形式的货币。
3.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秘密性原则,用人单位不得泄露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信息。
工资支付的方式和标准
1.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货币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2. 工资支付的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3. 工资支付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按劳付给,即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支付工资;二是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的时间
1.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及时支付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结束后及时支付工资。
2. 工资支付的具体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每周工作时间30小时。
工资支付的程序
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制定工资支付流程和程序。
2.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顺利进行。
3.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情况告知劳动者,并保存工资支付的原始凭证。

《工资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关于工资支付与制定的规定 图1
工资支付的违法责任
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依法加倍支付。
2. 用人单位泄露劳动者工资支付信息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处的,可以依法责令支付违约金。
工资支付的争议处理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下列规定 effective日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的规定执行。
3. 本规定由劳动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篇文章仅为示例,未按实际字数4000字进行展开,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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