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全文

作者:陌上花开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全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网络病毒的犯罪行为。该条款是计算机犯罪领域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对网络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的解读。

第一条 定义

本条款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具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恶意程序。网络病毒则是指计算机病毒通过网络传播的。

第二条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二)犯罪客观方面: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植入病毒,或者通过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

(三)犯罪客体: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犯罪形态:犯罪分子可以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也可以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外使用计算机病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全文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全文 图1

第三条 刑事责任

犯本条第一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条 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

(一)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植入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使用计算机病毒攻击计算机系统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为他人提供计算机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在生产、销售计算机病毒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对于本条款发布前已经发生的行为,按照其时的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本条款发布后发生的行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全文对计算机病毒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的规定,不仅对网络安全有了有效的保障,而且对犯罪分子也具有了明显的震慑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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