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89年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法在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回应新需求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为更好地适应行政法治建设的需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对2000年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进行解释,以期准确、清晰、简洁地阐述相关法律精神,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关于管辖
1. 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开发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比照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比照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比照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时,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比照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起诉期限
1. 行政案件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000年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2. 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关于复议前置
1. 行政复议期限为60日。
2. 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从超过60日起计算。
3. 申请人超过法定行政复议期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关于审查标准
1.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多个规范性文件,当事人认为被告提供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者不具有说服力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者不具有说服力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
3.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者不具有说服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其无效或者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关于诉讼参加人
1.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2. 原告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但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原告近亲属的资格提起诉讼。
3. 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不起诉,或者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诉后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审理。
4. 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不起诉,或者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诉后撤诉,在起诉期限内丧失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诉讼费用
1. 行政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2000年行政诉讼法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本文对2000年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进行解释,旨在准确、清晰、简洁地阐述相关法律精神,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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