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批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批准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批文事宜,通知如下: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由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合同、章程;
(三)投资者证明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申请文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其投资者在投资比例、投资股数、注册资产等方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特此通知。
批准机关:

关于批准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批文 图1
(签发机关名称)
日期:
(年月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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