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婚姻法解释二》中涉及废止时间相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安锦流年 |

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为了废止《婚姻法解释二》中涉及废止时间相关的规定,特此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婚姻法解释二》中下列规定:

1. 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 第二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晚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晚于二十周岁。……”

3. 第二第三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 第二十四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5. 第二三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6. 第二⑤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废止本通知前已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关于废止《婚姻法解释二》中涉及废止时间相关规定的通知 图1

关于废止《婚姻法解释二》中涉及废止时间相关规定的通知 图1

废止本通知前已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涉及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等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废止本通知的宣传、解释和执行工作。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年XX月X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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