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最新优抚政策: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福利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部门《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部门《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关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方针政策,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军人抚恤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下统称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遗属。
第二条 退役军人为国家和人民作出贡献,其抚恤优待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方针政策,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军人抚恤优待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军人抚恤优待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预算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指导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军人抚恤优待资金预算,并负责军人抚恤优待资金的发放、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在就业、教育、培训、技能培训和创业等方面的扶持工作,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福利。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军属的供养、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工作,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好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部门负责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法律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退役军人抚恤
第九条 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抚恤优待:
(一)在服役期间死亡的,其遗属按照死亡性质分别享受死亡抚恤金、遗属抚恤金;
(二)因战、因公致残的,其遗属享受残疾抚恤金;
(三)在服役期间受到非战斗因素影响的,其遗属享受病故抚恤金;
(四)在服役期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监外执行或者被通缉期间,其遗属享受管制抚恤金或者限制活动范围抚恤金;
(五)在服役期间,由于战、因公致残或者非战斗因素致残,不能享受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或者病故抚恤金的,其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残疾抚恤金。
第十条 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抚恤优待:
(一)因战、因公致残,致残程度为一级至十级的,在服役期间受到非战斗因素影响的,其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残疾抚恤金;
(二)因战、因公致残,致残程度为十一至十二级的,在服役期间受到非战斗因素影响的,其遗属享受残疾抚恤金;
(三)因战、因公致残,致残程度为十三至十六级的,在服役期间,由于战、因公致残或者非战斗因素致残,不能享受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或者病故抚恤金的,其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残疾抚恤金。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其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起,其遗属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一)因战、因公致残,致残程度为一级至十级的,在服役期间受到非战斗因素影响的,其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残疾抚恤金;
(二)因战、因公致残,致残程度为十一至十二级的,在服役期间受到非战斗因素影响的,其遗属享受残疾抚恤金;
(三)因战、因公致残,致残程度为十三至十六级的,在服役期间,由于战、因公致残或者非战斗因素致残,不能享受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或者病故抚恤金的,其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残疾抚恤金。
退役军人就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转业干部、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就业服务,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给予就业补贴。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教育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给予培训补贴。
退役军人住房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退役军人住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在就业地的住房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军人提供住房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军人在住房方面的优待政策落实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军人提供住房保障。
退役军人其他优待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退役军人享受其他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工作,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生活、医疗、心理等方面的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工作,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其他优待政策的法律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规范,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对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协同配合,落实责任。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版)
(200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2020年1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修正)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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