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政务处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人员政务处分,包括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程序、政务处分执行、政务处分影响、政务处分审查和监督、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和监督等。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由所在地的监察厅(局)负责。
政务处分种类和程序
第五条 政务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六条 政务处分程序分为:

《事业单位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图1
(一)初步核实;
(二)调查核实;
(三)作出决定;
(四)执行和监督。
第七条 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政务处分,应当根据其所在单位、职务、工作性质、违法情节等因素,作出相应的政务处分决定。
政务处分执行
第八条 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执行。执行前,应当通知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衔接。
第九条 对受到政务处分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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