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南充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南充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 南充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南充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南充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入 资 保 款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3%一次性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应当将拖欠的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
提 拔 保 款
第八条 当工程建设单位发生工资拖欠或者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形时,应当从其工资保证金中按照下列规定提取: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按照工资总额的3%提取;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5000元以上的,按照工资总额的5%提取。
第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提取的工资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
南充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提取工资保证金或者提取的工资保证金未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的,由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 付 工资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资保证金余额的70%用于支付已拖欠的工资,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未拖欠的工资。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足额提取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已拖欠工资的,由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定期将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工资保证金或者提取的工资保证金未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工资保证金余额的70%用于支付已拖欠工资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南充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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