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作者:Summer |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图1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图1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土地管理具体办法,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利用规划

第五条 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布局、土地资源保护和土地市场调节等方面的需要进行编制。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审批,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权属登记

第九条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权属登记,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登记制度。

第十条 土地权属登记应当依法进行,应当确保土地权属登记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土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办法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

土地利用

第十二条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利用计划。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土地的原则,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保护和土地市场调节的需要。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应当依法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促进土地的生态修复和保护。

土地保护和修复

第十六条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土地保护措施,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第十七条 土地保护和修复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促进土地的生态修复和保护。

第十八条 土地保护和修复的具体措施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土地管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修改、废止应当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经政府批准后,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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