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18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

作者:滴答滴答 |

律师法第18条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行为,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8条的规定,制定本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悬挂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将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4.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内部管理体制,明确律师事务所的分工和管理职责。

5.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收支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制度,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执业质量评价。

2.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培训制度,对律师进行执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行为。

4.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档案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律师法第18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

5.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对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律师事务所的监督与管理

1.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2. 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评价和表彰。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法律责任

1. 违反律师法第18条的规定,擅自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执业范围、执业行为等,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18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者未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制度等,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反律师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办理执业手续,参加培训或者接受继续教育;

(二)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三)私自接受委托、接待或者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影响律师事务所形象和声誉;

(四)在执业活动中,有利用律师事务所的名誉、声誉或者利用委托人的关系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附则

本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制度。

律师法第18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

本律师事务所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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