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主席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
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護與運用,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令。
第一条 加強知识产权保護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知识产权保護的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護意識。
(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為,严厉打击侵权行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新聞媒體和社交媒體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提高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和素養。
第二条 加強知识产权運用

知识产权法主席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 图1
(一)知識產權权利人應當合法、有效地運用其知識產權,並應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二)有关部门應當為知識產權权利人提供技術支持和市場推廣服務,幫助知識產權权利人提高知識產權運用效率和效益。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法许可或者转让其知識產權,並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關知識產權许可或者转让的規定。
第三条 加強知识产权保護與运用的結合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應當相互支持、相互协调。 departments shall work together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與运用的協調機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的綜合能力。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的义务,不得滥用知識產權,損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條 加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設
(一)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法律運行機制。
(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应当符合國家經濟發展和法律制度建設的實際需要,不得與國際知識產權制度格格不入。
第五條 加強知识产权法律宣傳和教育
(一)有关部门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法律宣傳和教育的力度,提高全社会對知識產權法律的認識和了解。
(二)學校、企事业单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都應當加強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提高知識產權法律意識和素養。
第六條 加強知识产权保護與運用國際合作
(一)有关部门應當加強與各國在知识产权保護與運用方面的合作,参照國際標準和准则,推進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國際合作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則,不得損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
第七條 对本令Execution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為原文,請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修改和調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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