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该条例由令第236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坚持公正、公开、依法、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为治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治安警告和罚款
第五条 治安警告和罚款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行政处罚。
第六条 治安警告的适用范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罚款的适用范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四)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
(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并减轻被侵害人损失。
行政拘留
第九条 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行政拘留的适用范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确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屡教不改的。
第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程序:
(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向被处罚人出示拘留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
(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
(三)拘留所应当依法对被处罚人进行管理;
(四)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被处罚人进行讯问。
第十二条 行政拘留的期限:
(一)行政拘留一日;
(二)行政拘留二日;
(三)行政拘留三日;
(四)行政拘留四日;
(五)行政拘留五日;
(六)行政拘留六日;
(七)行政拘留七日。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取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特定活动的;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吊销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证。
第十五条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程序:
(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向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吊销许可证决定书》;
(二)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吊销许可证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注销登记;
(四)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回被吊销许可证。
法律适用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治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诉讼,是指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普遍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