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

作者:温柔宠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该条例由令第236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坚持公正、公开、依法、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为治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治安警告和罚款

第五条 治安警告和罚款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行政处罚。

第六条 治安警告的适用范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罚款的适用范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四)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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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

(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并减轻被侵害人损失。

行政拘留

第九条 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行政拘留的适用范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确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屡教不改的。

第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程序:

(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向被处罚人出示拘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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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

(三)拘留所应当依法对被处罚人进行管理;

(四)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被处罚人进行讯问。

第十二条 行政拘留的期限:

(一)行政拘留一日;

(二)行政拘留二日;

(三)行政拘留三日;

(四)行政拘留四日;

(五)行政拘留五日;

(六)行政拘留六日;

(七)行政拘留七日。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取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特定活动的;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吊销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证。

第十五条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程序:

(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向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吊销许可证决定书》;

(二)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吊销许可证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注销登记;

(四)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回被吊销许可证。

法律适用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治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诉讼,是指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普遍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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