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私用油款额度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为加强人民警察油款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现就人民警察私用油款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私用油款额度管理暂行规定》 图1
第一条 人民警察油款是指人民警察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警用车辆、警用种子、警用通讯设备等,按照规定的标准,使用警用油料产生的费用。
第二条 人民警察私用油款的额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人民警察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警用油款,应当向本警种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本警种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报上级警种部门备案;
(三)上级警种部门应当对下级警种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三条 人民警察私用油款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额度使用,不得超额使用或者挪用。
第四条 人民警察私用油款的使用范围限于履行公务所需,不得用于与公务无关的事项。
第五条 人民警察私用油款的审批权限按照警种分工实行管理,具体规定由上级警种部门制定。
第六条 人民警察私用油款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应当及时报上级警种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人民警察法、私用油款、额度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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