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衔接工作办法》
法言法语:为规范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工作,加强监察工作的法制建设,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工作,规范监察工作的开展,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衔接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密切联系,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衔接程序
第五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衔接协调机制,明确各自职责,确定工作流程,规范衔接程序。
第六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相互提出监察建议,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形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关系。
第七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可以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定期对监察工作进行交流和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可以建立联合调查制度,共同开展监察调查工作,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
衔接方式
第九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参与旁听等方式进行衔接,确保衔接的有效性。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可以采用联合审查、联合调查等方式,共同开展监察工作,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可以采用协商、协调等方式,解决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衔接保障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工作的领导,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衔接工作办法》 图1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察机关工作的领导,支持和配合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衔接工作,确保衔接的有效性。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言法语:
此法为规范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衔接工作,加强监察工作之法制建设,保障监察工作之顺利进行,制定之。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旨在规范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衔接工作,加强监察工作之法制建设,保障监察工作之顺利进行。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衔接工作之活动。
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监察工作之深入开展。
第四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密切联系,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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