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为正确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解释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第二条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影响因素等因素,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划分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划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全部过错: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共同过错,为全部过错;
(二)主要过错:一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为主要过错;
(三)部分过错:一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部分过错,为部分过错;
(四)无过错: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为无过错。
第四条 当事人举证责任
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过错程度进行举证。对于全部过错或者主要过错,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较轻;对于部分过错,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过错程度。
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过错程度进行判断。
第五条 损害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财产损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修车费用、 replacement parts费用等直接损失;
(二)人身伤害: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
第六条 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责任承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影响因素等因素确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共同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的,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部分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赔偿期限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赔偿期限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财产损失赔偿期限: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按照修车费用或者 replacement parts费用的比例确定,但赔偿期限不得超过2年;
(二)人身伤害赔偿期限: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按照医疗费用、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的的比例确定,但赔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八条 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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