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管理办法

作者:心随你远行 |

背景

伊春市位于我国东北地区,是一个农业大市,拥有丰富的农业资源和独特的农业文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实现勤劳致富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和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目的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和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和管理活动。

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和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信息公开,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三)平等、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和支持农民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提倡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四)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防止侵犯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取得方式

(一)家庭承包

1. 农民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家庭成员或者家庭合作社,也可以委托家庭成员或者家庭合作社代理承包。

2. 家庭承包期限为30年,到期后可以续签。

3. 农民承包土地时,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范围、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等事项。

(二)土地流转

1. 鼓励和支持农民依法采取土地流转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者经营主体,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2. 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防止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3. 土地流转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得超过5年。

管理方式

1. 伊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和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2. 伊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和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和管理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伊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和管理,应当建立农民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伊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管理办法

4. 伊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和管理,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和管理监督,防止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伊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管理办法

1.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或者违法占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方式,未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未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伊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管理办法

制定单位:伊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批准单位:伊春市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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