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投标实施条例(最新版)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投标项目的质量、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建设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和经济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投标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本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方式。
第七条 公开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暗箱操作。
第八条 邀请招投标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其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招投标程序
第九条 省和经济办应当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招标人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招标标准、招标时间等内容,并向省和经济办申报。
(二)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由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三)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省和经济办报告。
(五)省和经济办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
第十二条 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接收并存储投标文件。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四)组织评标。
(五)生成评标结果。
(六)发布中标结果。
第十三条 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当保证数据安全、保密性和完整性。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和经济办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的。
(二)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按照本细则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的。
(四)不按照本细则规定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的。
第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和经济办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招投标活动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
(三)不接受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检查、监督的。
第十六条 对于因招投标活动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建设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废止原有的《贵州省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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