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运输条例

作者:遗憾的说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管,指导和协调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应当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环保、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驾驶员培训合格证书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Entity编码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合格证书、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等;

(四)保证道路运输安全、保护环境和合理使用道路运输资源的承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交通运输条例 图1

道路交通运输条例 图1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

(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不符合规定;

(三)申请人没有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合格证书、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等;

(四)申请人没有保证道路运输安全、保护环境和合理使用道路运输资源的承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制止非法经营行为,不得从事非法运输活动。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安全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接受道路运输安全培训,提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 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道路运输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管,加强对道路运输业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查处。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條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完成道路运输安全培训的;

(三)未依法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

(四)未依法接受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

(五)发生道路运输事故,未依法承担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业经营收入未依法纳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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