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及确定依据
本文旨在分析营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及其确定依据。管辖权是国际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各国司法机关的权力和地位。在营口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种类及确定依据主要包括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协议管辖和移送管辖。逐一分析这些种类及其特点,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讨。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一案件或事项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司法机关管辖,其他国家无权干涉或仲裁。在营口国际民事诉讼中,营口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专属管辖的类型
(1)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当事人可以事先协商选择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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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案件,包括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当事人可以事先协商选择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 专属管辖的确定依据
(1)合同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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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在营口国际民事诉讼中,共同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属于本院管辖,但当事人不同意管辖,或者在受诉过程中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 并行管辖
并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人民法院基于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分别作出管辖决定,这些管辖决定互相承认,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在营口国际民事诉讼中,并行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同一国籍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住所地或国籍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共同管辖。
(3)当事人可以基于仲裁协议,请求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
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协议管辖适用于以下案件:
1. 不动产纠纷案件
不动产纠纷案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等,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事先协商选择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 港口纠纷案件
港口纠纷案件,包括港口作业纠纷、港口货物运输纠纷等,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事先协商选择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3. 航空纠纷案件
航空纠纷案件,包括航空运输纠纷、航空器维修纠纷等,由航空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事先协商选择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的适用范围
移送管辖适用于以下案件:
1. 重大涉外案件
当一起案件涉及的外商投资额较大、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时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 不宜在本院管辖的案件
在本院管辖的案件中,如案件涉及的外商投资额较小、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时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可以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营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各国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力,包括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协议管辖和移送管辖。专属管辖是指由特定国家的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移送管辖是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属于本院管辖,但当事人不同意管辖,或者在受诉过程中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在营口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种类及确定依据主要包括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协议管辖和移送管辖。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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