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使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使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使用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公共场所使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本规定。
总 则

公共区域使用管理规定 图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规范公共场所使用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使用管理,包括公共场所的规划、设计、使用、管理、监督等。
第三条 公共场所使用管理应当坚持全面、科学、有序、安全的原则,保障公众健康,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市容市貌。
第四条 公共场所使用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人群和使用情况,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
公共场所的分类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应当根据使用人群和使用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一)住宅区公共场所,包括住宅小区、住宅楼内的公共场所,如楼梯、电梯、门厅等。
(二)公共场所,包括商业区、文化区、体育场馆、医院等公共场所。
(三)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
(四)其他公共场所,包括公园、绿地、广场、文化设施等公共场所。
第六条 不同类别的公共场所应当制定不同的使用管理规定,分别管理。
公共场所的使用规定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整洁,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和其他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内,应当文明、有序地使用,不得喧哗、吵闹、打闹、吸烟等行为。
(三)在公共场所内,应当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禁烟管理制度等。
(四)在公共场所内,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如卫生管理制度、消毒管理制度等。
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共场所使用管理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三)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第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场所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公共场所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内吸烟、饮酒的。
(二)在公共场所内喧哗、吵闹、打闹、大声播放音乐等行为的。
(三)在公共场所内乱扔垃圾、随意存放物品等行为的。
(四)在公共场所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公共场所使用用途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制定公共场所使用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管理的。
(五)其他违反公共场所使用管理规定的。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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