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特殊权益,制定本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尊重女职工的权益,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特殊权益。
(三)坚持正面引导和预防为主,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
(四)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法治、科学、民主、文明、协商的原则。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主体、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
(二)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怀孕、生育、哺乳期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安排。
(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档案,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四)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提高女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监督机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其工作、改变其工作条件或者变相降低其工资、福利等。
(三)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
(四)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基金,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费用进行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怀孕、生育、哺乳期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安排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给予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基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如有修改、补充,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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