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待遇级别确定办法

作者:萌系大白 |

根据《办公厅 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6号),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重要措施。为确保离休干部的待遇水平,现就离休干部待遇级别确定办法制定如下:

制定依据

1. 根据《办公厅 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6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应坚持“供养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供养、医疗、护理、康复相结合的离休干部供养模式。

2. 根据《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8〕12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应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生活待遇。

3. 根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7〕1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应建立健全供养、医疗、护理、康复相结合的离休干部供养模式,明确供养标准,规范管理服务。

待遇级别确定原则

1. 离休干部待遇级别确定应坚持供养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初衷。

2. 离休干部待遇级别应与实际贡献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充分体现离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和身体状况。

3. 离休干部待遇级别应动态调整,根据其健康状况、生活需求等定期进行调整。

待遇级别确定程序

1. 审核离休干部相关材料,包括离休干部本人身份证、组织关系证明、退休证明等。

2. 审查离休干部的贡献情况,主要审查离休干部在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成果等。

3. 审查离休干部的身体状况,主要包括健康检查、生活能动能力等。

4. 根据审查结果,确定离休干部的待遇级别。

5. 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告知离休干部本人。

具体办法

1. 离休干部的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同等条件职工供养标准执行。

2. 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按照当地同等条件职工医疗待遇执行。

3. 离休干部的护理待遇按照当地同等条件职工护理待遇执行。

4. 离休干部的康复待遇按照当地同等条件职工康复待遇执行。

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适用于已办理离休手续、纳入社会化管理并领取离休费、享受供养待遇的离休干部。

工作要求

1. 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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