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细则》
总则
本细则所称投机倒把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经济法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本细则所称投机倒把,是指以倒卖、倒买国家禁止倒卖的商品或者倒卖的商品中的国家限制发展的产品为主要目的的行为。
投机倒把行为的认定
1. 有本细则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企业投机倒把行为:
(1) 倒卖国家禁止倒卖的商品的;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细则》 图1
(2) 倒卖国家限制发展的产品的;
(3) 倒卖 pseudo-artic 的;
(4) 倒卖国家 streamlined 产品的;
(5) 其他投机倒把行为。
2. 有本细则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 Corruption 行为:
(1) 将国家禁止倒卖的商品或者其他国家限制发展的产品非法倒卖的;
(2) 为企业投机倒把提供方便的;
(3)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方便,以谋取私利的。
投机倒把行为的处罚
1. 对于企业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 Corruption 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措施
1. 对于企业投机倒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2.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 Corruption 行为,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行政程序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告知企业投机倒把行为者其权利和义务,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下列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利要求举行听证:
(1) 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
(2) 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罚款10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
(3) 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罚款100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
3.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细则》是一部对于投机倒把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和处罚的规定。通过本细则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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