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强险保险条例:投保流程、保险责任、赔偿标准一览
保险法条:新交强险保险条例
新交强险保险条例,旨在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规范保险行业管理,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本保险条例共八章七十四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强险管理,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保险条例。
第二条 本保险条例适用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业发展,促进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交强险监督管理工作。
投保流程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保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保险费支付凭证;
(四)保险合同的其他要件。
第七条 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同意承保,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责任
第九条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一)意外伤害责任;
(二)车上人员责任;
(三)第三者责任;
(四)自然灾害损失责任;
(五)玻璃单独破碎责任;
(六)涉水责任;
(七)盗抢险;
(八)玻璃破碎损失赔偿责任;
(九)车上人员意外伤害赔偿责任;
(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标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
(一)人身伤亡损失;
(二)车辆损失;

新交强险保险条例:投保流程、保险责任、赔偿标准一览 图1
(三)车上人员伤亡损失;
(四)货物损失;
(五)精神损害;
(六)玻璃单独破碎损失;
(七)涉水损失;
(八)盗抢险;
(九)玻璃破碎损失。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接到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赔偿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提供的明材料,就保险事故的损失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内核定或者核定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的认定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报案。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报案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核定,并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核定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进行核定时,应当委托公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公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保险人核定损失的依据。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业务许可:
(一)未按照本保险条例规定理交强险合同的;
(二)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
(三)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明材料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事故报告的;
(六)未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业务许可:
(一)编造虚保险事故;
(二)采取欺诈手段承保或者理赔;
(三)编造虚投保资料或者被保险人资料;
(四)虚构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五)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或者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向投保人收取费用的。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保险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保险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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