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清算小组的通知

作者:醒着做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我国破产法制的顺利实施,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效果,现就成立清算小组事宜通知如下:

清算小组的设立

1. 清算小组由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相关金融机构代表组成。

2. 清算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其中债务人代表1人,债权人代表2人,相关金融机构代表2人。

3. 清算小组设立组长1人,由债权人代表担任。

4. 清算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破产清算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清算小组的职责

1. 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变现、财产分配等工作。

2. 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3. 协调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相关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4. 代表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根据法院的指示执行破产程序。

5. 对破产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分配进行监督,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6. 向法院报告破产程序的执行情况,并定期提交破产财产的清理、评估和处理报告。

清算小组的运作

1. 清算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职,忠诚执行清算任务。

2. 清算小组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应当保持顺畅,对于重大事项应及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清算小组成员有义务保守债务人商业秘密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4. 清算小组成员的报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报酬由清算小组成员协商确定。

清算小组的解体

1. 清算小组在债务人被申请破产保护后15日内成立,并在债务人被申请破产保护后30日内完成清算小组的设立工作。

2. 债务人被申请破产保护后,如清算小组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或者清算小组成员发生变动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小组。

3. 清算小组完成破产程序后,可以申请法院解除破产保护。

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清算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解释和处理。

2. 本通知一式五份,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相关金融机构代表各执一份。

特此通知。

债务人:(签名或盖章)

债权人:(签名或盖章)

相关金融机构:(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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