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总则
为了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村住宅用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
无事不可争
农村宅基地纠纷,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协商解决
1.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村民、居民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化解纠纷。
2. 村民、居民协商时,可以邀请村(居)长、村(居)民代表、法律工作者等参与。
3. 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尊重事实和证据,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阻止对方协商。
调解解决
1. 村民、居民协商不成,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调解。
2. 调解前,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调解员,并通知当事人。
3.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尊重事实和证据,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
4. 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仲裁解决
1. 当事人协商不成、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2. 仲裁前,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人民法院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审查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并通知当事人。
4. 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尊重事实和证据,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
5. 仲裁结果应当自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解决
1.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审查条件的,应当受理诉讼,并通知当事人。
3.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 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
5. 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或者裁定。
其他规定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图1
2.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自然资源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4. 本办法如有修改,由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修改方案,并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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